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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现住沧州市沧县**乡**村**号,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妻子牛某某在沧州市佳兴物流园艺龙车队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徐某某殴打牛某某,牛某某面部多处外伤,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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