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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6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号,现住信阳市平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16日18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豫SG****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机砖厂公交站路段时,与同方向赵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吴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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