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6********,汉族,小学毕业,商城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商城县******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2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商城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责。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山东******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票面金额701280元,税额101895.36元,用于抵扣2015年6月和2015年7月的进项税额。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税务机关已对上述抵扣税款进行了追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税务机关已对抵扣税款进行了追缴;3.谢某某无犯罪前科;4.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