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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903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4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凌晨,龙某某(另案处理)在花垣县**镇**村偷得石某某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龙某某偷得摩托车后,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但贪图便宜及方便自己拖饲料养殖鸡鸭就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驾驶收购的三轮摩托车主动到花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现摩托车已发还给石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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