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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沾化区大高镇沙洼村至黄升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姜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醉酒程度较轻,车辆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供述;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实施犯罪时醉酒程度较轻,车辆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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