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2月4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两人均已起诉)三人骑电动车窜至莲花县****村**贺某某家小卖部,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分工,周某甲、周某乙剪开防盗窗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刘某某在店外望风接应,周某甲、周某乙进店盗窃了十条香烟、两大包和成天下槟榔及五小包槟榔及一百多元硬币,后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将盗窃的香烟等物品搬到电动车上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1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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