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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四川省内江市**区**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使用其手机登录被害人叶某某的微信,盗走叶某某微信零钱4700元。次日23时许,王某某主动退赔叶某某47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叶某某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叶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叶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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