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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99********,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校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盘锦北站附近捡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然后在北镇市人民医院附近丢弃该手机里面的手机卡,并试出微信支付密码,分五次共将被害人吴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内的7829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尔后提现6600元到其名下卡号为62122607070******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犯罪数额为782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的赃款。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沈阳一网吧内被盘山县公安局胡家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人员档案、高等学籍申请验证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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