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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03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黑******/黑*****挂大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集锡线412公里处,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无牌号小型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致史某某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肋骨完全骨折、多发脏器破裂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史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号小型轮式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2019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警后在事故现场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某分两次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共计7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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