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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二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0******,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邓州市汲滩镇梁寨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汲滩镇梁寨村北十字路口处时,与张虹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中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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