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10,汉族,小学,木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家住****,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日至正月二十六日),犯罪嫌疑人查某乙在都昌县三汊港镇某某村犯罪嫌疑人查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店里摆放了两台老虎机,一台印有“花花世界”字样供一人操作基本单元,一台印有“捉妖纪”字样供二人操作基本单元。查某甲负责老虎机日常管理,双方约定盈利后五五分成。公安机关查缴时正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在玩。查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在三汊港镇某某小学正对面,距离某某小学约5米。归案后,查某乙、查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