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87********,汉族,博士研究生在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阜新市实验高中考场,代替乔某某(在逃)参加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代替他人考试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代替考试罪,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