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0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东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20时10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赣C8A927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雷州市龙门镇德地村沿207国道往英利镇方向行驶,至207国道(3611KM+40M)雷州市龙门镇汽车站门口路段,准备驶入龙门镇汽车站内的修理厂修理,在右转弯驶入龙门镇汽车站的门口时,碰撞到同方向右侧的、由被害人袁某某搭载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吴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符某某报警投案自首。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某、吴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袁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九十五万四千四百三十三元(954433.00元)人民币。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符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投案自首,自愿调解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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