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幢**单元**层**号,经商商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罗甸县**镇**村火龙果基地吃饭喝酒,酒后刘某某驾驶(持有C1驾驶证)自己的贵J****1号小型面包车从罗甸县**镇**村往罗甸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14分,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60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进行抽血保存,经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96mg/100ml,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现场吹气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895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刚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且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