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0000000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性别: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7********,**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因补充部分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其朋友在车江桥头一家夜市吃宵夜,期间喝了四瓶二两装的“江小白”。随后,姚某某等人前往**KTV酒吧继续唱歌喝酒,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回家休息。25日早上9时许,姚某某前往**小区**驾校科目三场地练车,中午1时许,姚某某与朋友在**小区吃午饭,席间喝了两罐雪花啤酒,下午4时36分,姚某某驾驶贵H8***学员小型轿车,由**小区往高铁站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心大道0KM+800M处(小地名:**小区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66mg/100ml;随后公安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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