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00000020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4********,布依族,专科毕业,罗甸县**镇**村村委会文书,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罗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罗甸县**镇贵罗线(贵阳-罗甸)115公里200米处(小地名:**路口)开展酒驾查处行动。23时32分许,查获一辆贵J****7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叫岑某某,承认酒后驾驶(持有C1驾驶证)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岑某某带到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管各5ml,并将其中一管血样送至黔南布依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图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吹气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1151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刚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且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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