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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贵GJV***小型轿车在安顺市西秀区黄望线154公里******号房屋空地处准备掉头时,所驾车辆左前轮碾压到被害人方某某。后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获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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