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GJV***小型轿车在安顺市西秀区黄望线154公里***村***号房屋空地处准备掉头时,所驾车辆左前轮碾压到被害人方某某。后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获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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