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00000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出生于1969年**月**日,贵州省黎平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311969********,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家住黎平县**镇**村**组,之前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期限到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筹钱给儿子读书,2017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镇**村“**”坡其自留山采伐林木。经黎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活立木蓄积16.02立方米 (其中:杉12.06立方米;松3.9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6333.8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采伐林地进行了植树补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交纳木材损损失款,系建档立卡贫困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较轻,对采伐林地进行了植树补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交纳木材损失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且被不起诉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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