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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小国)(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20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紫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因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杨某甲体温过高,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认为不适宜关押,紫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紫云县**镇**村大**组**地捡柴时发现一只幼年“野鸡”,出于自身喜欢和爱好,杨某甲徒手将该“野鸡”抓回家喂养至今,在喂养两年后,该“野鸡”样子发生了明显变化,杨某甲通过手机上网查询得知该“野鸡”为红腹锦鸡,杨某甲没有选择放生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发现该红腹锦鸡,依法扣押并送安顺市若飞动物园饲养。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杨某甲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认罪认罚。

以上犯罪事实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安顺市若飞动物园接收凭证、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供述及辩解、证人吴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杨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杨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杨某甲长期对红腹锦鸡进行喂养,没有虐待、伤害、买卖等行为,该红腹锦鸡生长较好,未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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