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6********,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因补充部分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榕江县**镇**广场二楼跟朋友一起吃晚饭。席间,杨某某喝了三瓶啤酒,饭后杨某某驾驶其所有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镇滨江一号方向行驶,于21时31分,车辆行驶至**大道200米处(小地名:**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30m g/100ml,随后公安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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