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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7********,布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镇**组,无违法犯罪记录。

辩护人胡琴,贵州至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潘某甲找被害人韦某某讨要债务,其在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101省道赤土村赤土农场路口拦到韦某某所乘车辆,被不起诉人潘某甲以及与潘某甲同行的某某某某韦某某下车还钱,被害人韦某某因为害怕不敢下车,潘某甲便将被害人韦某某强行拖拽下车在此过程中,潘某甲手持尖刀刺中被害人韦某某右大腿后部致伤流血潘某甲见事态严重,在韦某某欲用手机通知家人时,将韦某某的手机抢走并甩在路边,潘某甲之后通知某某、卢前来一起强行将韦某某拖拽上车送到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韦某某转院到贵阳市贵航300医院治疗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自愿如实陈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韦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潘某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潘某甲认罪认罚,系初犯,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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