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长治市上党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D****5的银灰色雪佛兰轿车在本区某某村口西侧逆向行驶,被正在执行公务的长治市交警郭某某、李某某拦截,执勤民警李某某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并要求刘某某出示证件,刘某某拒不出示证件,民警让其熄火停车接受检查时,刘某某下车与执勤民警李某某、郭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推搡民警郭某某,并使用车钥匙扎郭某某的右手,致郭某某右手受伤。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控制刘某某时,上前拖拽、阻拦、辱骂执勤交警。案发后,牛某某对执勤民警道歉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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