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00000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5********,布依族,大专文化,**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现住罗甸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上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罗甸**华城家中吃饭饮酒。23号早上罗某某驾驶贵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龙坪镇某某大道往新农贸市场行驶。8点左右,当罗某某行驶到新农贸市场附近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随机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将罗某某带到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8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
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564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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