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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当日19时12分许行驶至210国道2379公里800米(小地名:沿山镇沿山堡)处被贵定县交警大队盘江中队民警拦查,经对罗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随即将罗某某带至贵定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7.32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罗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也未造成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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