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7********,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2时许,罗甸县**镇**村**组在篮球场上组织外嫁女回娘家的活动,在活动结束聚餐的时候,因同桌罗某乙酒醉无故砸凳子,同桌罗某甲、罗某丙、罗某丁、罗某丁冲上去用拳头和脚殴打罗某乙,罗某乙在躲避过程中倒地,罗某甲、罗某丙、罗某丁、罗某丁围着罗某乙用脚踢罗某乙身上,导致其受伤入院治疗,2019年03月15日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因钝性外力致腰1、2椎体横突骨折、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罗某丁、罗某丁、罗某甲、罗某丙与被害人罗某乙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依法可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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