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性别: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路**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2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与家人一起吃晚饭,席间,肖某某喝了一杯米酒和三瓶啤酒。饭后,肖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坡脚接女儿回家,从**大道往**村方向行驶,于20时22分,车辆行驶至**大道200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肖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4m g/100ml,随后公安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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