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3********,**族,****,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贵AM****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马场方向沿019县道往六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019县道(六枝至纳雍)3公里700米(花园洞三叉路口)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前方行人吴某某肇事,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7日,经六枝特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合左肺动脉破裂致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事故发生后,肖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肖某某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肖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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