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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7********,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号2010年至2018年9月系贵定县*****友缘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贵定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贵定县*****友缘矿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陈某某2010年至2018年9月期间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砂石,并由陈某某负责实施管理。2012年12月曾被贵定县林业局因违法占用林地150平方米被行政处罚3000元罚款后因没有获得环保批复等手续一直未补办林地使用许可手续。2018年9月,陈某某和股东罗某某决定将贵定县*****友缘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给贵定县****灌溉工程管理所。2019年11月4日,贵定县林业局重新提交了一份《贵定县*****友缘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对原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林地1.0689公顷(16.0亩)数据做了修改,最终核实为非法占用林地0.7304公顷(10.956亩)。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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