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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陶永书)(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3241952********,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组,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在几十年前,在本县给原****村的村民某某购买一支长火药枪,用于看家守牛,买来后在二十年前拿到山上打过一次野鸡,然后枪支一直放在家中卧室里2019年10月份,晴隆县公安局光照派出所民警到****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2019年10月14日某某主动将枪支晴隆县公安局光照派出所。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进行击发。

本院认为, 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主动上交枪支并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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