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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镇**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马**醉酒后驾驶贵J2W***小型轿车从独山县麻尾镇和平村沿210 国道往麻尾金三角方向行驶,21时29分许行驶至独山县麻尾镇包南线2625公里加300 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马**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的供述;4.(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毒鉴字第385 号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酒精含量为88.75mg/100ml,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不起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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