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宇,曾用名黄某雨,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2********,布依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8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黄某宇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黄某宇在罗甸县罗悃镇**村朋友家吃饭并饮酒,酒后黄某宇驾驶贵J7****号小型汽车从罗悃镇返回罗甸县城区,当日22时13分,黄某宇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罗甸)160公里500米处(小地名:林场路口)时被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宇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宇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黄某宇的供述与辩解;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928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黄某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且黄某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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