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布依族,41岁,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7281979********,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对其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祝家庄东阳巷自己家中吃饭饮酒,酒后驾驶(持有C1驾驶证)贵J****3号小型轿车从家往罗甸县沫阳镇方向行驶到罗甸县龙坪镇林霞村,后从林霞村往罗甸县城方向行驶,22时00分,当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60公里200米处(小地名:罗甸县龙坪镇加气站)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126mg/100ml,后将黄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1.12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630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2mg/100ml,含量较低,且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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