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据卷P11-17):2019年12月18日,我在罗甸县**镇**村老家吃饭喝酒,酒后我就驾驶贵J****7号小型面包车从罗甸县**镇**村方向往沫阳镇方向行驶,19时22分许,当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至八渡)215公里100米(沫阳镇桥头)处时,被现场正在执勤的民警拦下并且查获,随即执勤民警对我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将我带到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两管5ml血样并将其中一管血样(编号:Y83749104)送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87mg/100ml。
经审查,黄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承办人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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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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