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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71********,维吾尔族,中专,伽某某××××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住新疆伽某某**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00许,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停放在伽某某光明快餐前面的新******号轿车,往伽某某健康小区方向走,00:29许到伽某某**路的十字路口时执勤民警调查发现其饮酒驾驶的犯罪行为而抓获。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36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有真诚悔罪,是初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100毫克/100毫升,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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