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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新疆伽师县**路**号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车并载有四人从伽师县美食街向如意酒店方向行驶,至广场南路如意酒店路口时被设卡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采样并送检,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4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人车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当事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故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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