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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9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联系电话13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3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长堤路新涌水闸对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8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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