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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4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饮酒后驾驶黑GO**** 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巴林左旗**镇**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2020 年05月28日经赤峰市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对刘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90.745mg/100ml ,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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