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贾某某准备修建楼房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支付42000元的预付款,并签订了合同,后贾某某不盖房子与李某某协商解除合同,李某某同意退还42000元,但一直未退还。2018年5月份,贾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同年8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归还贾某某41000元,李某某未归还。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归还给贾某某2000元,后被该院拘留十五日,李某某仍未还款。2019年8月6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查处,期间,办案民警多次给李某某打电话、发消息,均未回应。2019年9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督促下,李某某归还贾某某10000元,并承诺下欠29000元于2020年春节前还10000元,剩余19000元在4月底前还清。后李某某未履行承诺,办案民警多次打电话、发消息均未回复,也找不到人。2020年6月22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某某立案,6月24日,李某某归还贾某某剩余的29000元,并取得了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归还全部欠款,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随案移送的黑色OPPO A5手机一部退回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处理。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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