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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大地牌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密市牛店镇武村村由北向南行驶到王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70mg/100ml。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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