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号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周某波、周某龙(均另案处理)经营的南康某某沙石经销部上班期间,按上班安排,对南康龙华标段、唐江标段河道内的运沙车辆进行检查,以超方或未交资源管理费为由,对运沙司机罚款。其中:

1、2016年8月6日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皮卡车来到南康区龙华乡罗边加油站处,以钟某某驾驶的赣B*****运沙车超方为由,对钟某某罚款500元。

2、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梁某某经营的南康区唐江镇某沙场处,以梁某某沙场的赣B*****运沙车未交资源管理费为由,对梁某某罚款1000元。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罚款收据、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钟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同案人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