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南康区**镇**村**道**坊点进购柴油时,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查,马某某自2018年7月份开始,在明知邱某某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邱某某的私设加油作坊点进购柴油,然后将进购来的柴油用其改装的加油车(赣******)运至南康各大物流园及工地进行销售,以牟取差价获利。马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微信转账的形式从邱某某处进购柴油,并将进购来的柴油销售给温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蓝某某、胡某某等人。经查明,马某某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9日,从邱某某处进购的金额为1621465元并全部销售。
本院认为,马某某无证经营柴油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其行政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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