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吕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东区**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18时50分许,驾驶吉BG**号小型客车,沿本市龙潭区滨江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公安分局门前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吕某乙撞伤。事故发生后,吕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乙车祸致脾破裂并手术切除,构成重伤二级;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