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玲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从白塔畈镇桥店村沿S210线行驶至白塔畈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酒驾。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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