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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陈某达妨害公务罪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达,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螺溪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达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0日晚,因防疫工作需要,陆河县螺溪镇政府决定在省道S238硁仔里路段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检测点搭建帐篷。在搭建帐篷期间为了方便过往车辆通行,螺溪镇府工作人员搬开检测点附近螺溪镇欧田村委硁仔里村村民自行设置的路障设施,引导车流临时从硁仔里村道通行。同案人陈某新、陈某锐、陈某欣(均已起诉)、同案人陈某状、陈某俊、陈某徐、罗某刚(均作不起诉处理)等人通过微信群、电话等方式闻讯后先后赶到现场,以螺溪镇政府未事先取得村民同意便利用其村道引流车辆、在疫情期间可能危及村民安全为由,聚集在村道口,阻止车辆引流工作,并要求镇府必须签订书面担保书。经镇府工作人员解释、劝说及螺溪派出所民警到场要求解散后,陈某新等人仍不听劝阻,继续聚集在现场大声喧嚣,阻止车辆通行,造成村道无法引流车辆。欧田村委干部罗某锡、螺溪镇府工作人员彭某欢上前劝说陈某新等人时,罗某刚及陈某俊动手推搡彭某欢并致彭某欢受伤。螺溪镇府工作人员及螺溪派出所民警见状立即制止罗某刚、陈某俊,遭到陈某欣、陈某锐、陈某状、陈某徐等人的拉扯、推搡、阻拦,期间螺溪镇府工作人员叶某翔因制止罗某刚等人而受伤,陈某欣在阻拦民警及镇府工作人员的过程中额头受伤。后经劝说,陈某新与镇府工作人员彭某江等人前往硁仔里村现任村长陈某庭(另案处理)家中协商。而在村道口现场,陈某欣因额头受伤一事质问镇府工作人员叶某锋时,同案人陈某星(已起诉)上前用拳头殴打叶某锋头部并致叶某锋受伤倒地。镇府工作人员及螺溪派出所民警见状遂上前制止、控制陈某星,遭到陈某达、陈某欣、陈某锐、陈某状、陈某俊、陈某徐等人的拉扯、推搡、阻拦,导致陈某星脱离控制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叶某锋、彭某欢、叶某翔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叶某锦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本院认为, 陈某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达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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