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人许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苏H8471M号三一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庆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窑鱼苗场公交车站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刘某某相撞,此次事故致刘某某受伤,苏H8471M号三一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受损。当日,刘某某后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警大通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2020年12月10日,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亲属对许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许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依法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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