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家住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巍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云红,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改忠、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至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巍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许改忠与缅甸人“老二”(在逃待查)商定将毒品从境外运输到永德县城后通过快递寄往外地事宜。同年7月9日许改忠邀约张某某一同至临沧市**镇,二人入住**镇***宾馆准备伺机在国境线附近接应“老二”从境外送出的毒品。同月11日10时许,许改忠和张某某驾驶云S*****号微型车在**镇小竹楼附近接到“老二”交给的两个藏有毒品的纸箱后返回***宾馆,并将S*****号微型车停放在***宾馆门口。当日11时许,巍山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宾馆先后将许改忠、张某某二人抓获,在云S*****号微型车后备箱内查获藏有毒品的两个纸箱,经当着许改忠的面将纸箱拆开,查获藏在两个纸箱四周夹层内的八包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共计净重5.430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巍山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许改忠运输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手机、微型车应返还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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