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现住榆阳区**路**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桃李路与兴达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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