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平,男,1962年*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20*20**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闻喜县阳隅乡******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平酒后驾驶晋MX1***灰色北京牌小型面包车,从闻喜县阳隅乡回坑村行驶至闻喜县桐城镇桃园西街七号会所门口时,被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3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许某平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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