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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19**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43052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路**公司住宿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许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3月10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孟连县公安局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4月11日、6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17日16时许,岩甲和岩乙(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李某某的儿子陈某在**街被李某打着,于是岩甲和岩乙便带着陈某到孟连县****旁的“**电器”店内找李某的家人,当岩乙、岩甲到了孟连“**电器”店后就与“**电器”内的刘某甲(在逃)、刘某乙、被不起诉人许某、赵某某发生争吵和推搡,岩乙从摩托车上取来菜刀将刘某甲和刘某乙砍伤,岩甲用拳头将被不起诉人许某鼻子打出血,刘某甲、刘某乙、被不起诉人许某、赵某某分别使用钢管将岩乙的菜刀打掉后,岩乙逃跑,岩甲被打翻在地,岩乙、岩甲、刘某乙、刘某甲、被不起诉人许某、赵某某不同程度受伤。2012年3月26日经孟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甲的损伤程度为属轻伤乙级;岩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岩乙使用菜刀砍伤刘某乙、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丙级。

“**电器”伤害一案案发于2011年12月17日,孟连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2012年4月2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许某于2019年11月18日通知到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8日通知到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对许某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8日对赵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行为已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某作出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7月0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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