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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赣州市章贡区**镇卫生院聘用制护士,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上**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4日,本院变更强措施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邻居,两家因化粪池的问题已有纠纷许久。2020年10月12被不起诉人许某在位于赣州市章贡**镇**上**号的家中,听到其丈夫郭某某在自家的化粪池旁与刘某某夫妇又因为化粪池问题发生了口角,于是其拿着一把铁灰铲来到现场,双方口角再次升级,被不起诉人许某使用铁灰铲戳向被害人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右侧胸部被戳伤。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级。

经民警现场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许某于案发当晚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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