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案发时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巷**号,现住湛江市赤坎区**苑**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8时许,赤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赤坎区沿河东路征拆指挥部的指令,联合沿河东路征拆指挥部、中山街道办、赤坎区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赤坎区人民政府批复,对赤坎区北桥一横路84号等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对该建筑拆除过程中,许某某、刘某某两人持刀威胁并向拆除建筑的公职人员挥砍(未造成人员伤害),后被制服。经审讯,许某某、刘某某对他们持刀威胁、挥砍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持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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